发布日期:2025-12-04 18:09 点击次数:116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强迫性劝酒:以“不喝不够朋友”等语言刺激对方饮酒,或在对方已醉酒失控时仍劝酒,若引发损害需担责。例如,用“不喝不男人”等言语逼迫他人喝酒,这种强行劝酒行为违反了对方的饮酒自由权,若导致饮酒者出现伤亡等后果,劝酒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明知不宜饮酒仍劝酒:明知对方有酒精过敏、心脏病、高血压等疾病,或者知晓对方当天身体不适等不宜饮酒的情况,仍劝其饮酒,诱发疾病导致损害的,同饮者需担责。
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:包括醉酒后未护送回家或送医、发现危险未照顾等情形。比如,仅将醉酒者送上网约车而未确保其安全,或者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、受伤等情况时,同饮者未采取任何措施将其送医治疗,若因此导致严重后果,同饮者要承担责任。
未劝阻危险行为:明知对方酒后要驾车、骑车、游泳、进行剧烈运动等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,却不进行劝阻,引发事故导致身亡的,同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。